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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抓不懈持续发力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9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巩固“地条钢”整治成果,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发改委、经信委、质监局《江苏省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实施方案》(苏发改工业发﹝2018188号)、省质监局《关于持续打击“地条钢”违法生产行为严防死灰复燃的通知》(苏质监稽函﹝20184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专项督查迎检工作的通知》(镇政办函﹝201839号)要求,现就常抓不懈持续发力严防“地条钢”生产死灰复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保持警惕

  “地条钢”是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整治“地条钢”生产是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地条钢”生产工艺简单、隐蔽性强,随着钢材价格回升,获利空间加大,其死灰复燃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工作会议精神,深刻吸取吉林顶风新上“地条钢”的教训,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上来,充分认识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方法,常抓不懈,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二、突出重点,严密防范

  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充分发挥基层分局、业务科室触角广、信息灵、情况熟的优势,结合日常工作,完善中(工)频炉使用企业台账资料,掌握中(工)频炉使用企业生产动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的排查,对铸造、特钢等企业特别是拥有中(工)频炉、生产不景气的涉钢企业,要适当增加巡查频次,严防企业因订单不足铤而走险生产“地条钢”。对通电通水的闲置、废弃以及出租厂房要予以关注,严防“地条钢”乘虚而入。对生产“地条钢”的举报以及供电部门提供的用电异常信息,要及时组织核查。对前期捣毁掉的“地条钢”生产企业、窝点,要组织开展“回头看”,严防重新“举火开张”。

  三、严格标准,重拳打击

  “地条钢”查处工作技术性强、政策要求高,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执行中钢协等五协会《关于打击“地条钢”、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见》(钢协201723号)中关于“地条钢”界定的新标准。对符合原“地条钢”违法行为构成要素的,应及时立案查处。对企业经发改经信部门批准立项上马的涉钢生产行为是否属于生产“地条钢”需进行准确定性的,要及时给发改经信部门发函,请其组织专家界定,并依据认定结论依法采取相应行动,既不能让“地条钢”漏网,也不能让合法企业蒙冤,确保打得“准”、打得“狠”。“地条钢”生产现场情况复杂,查处难度大,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公安部门的配合,增强打击合力。对 “地条钢”生产,接报就查,露头就打,快查快结,重处重罚,及时公开公示处罚信息,并将生产“地条钢”违法行为纳入严重失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四、规范操作,认真履职

  发挥1236512345热线电话作用,密切与供电部门合作,加强“地条钢”生产违法线索收集。对群众举报以及供电部门移交的“地条钢”生产违法线索,要及时组织核实、及时反馈报告。查处生产“地条钢”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办案,认真落实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四个彻底”和省政府办公厅“五彻底”等有关“地条钢”整治工作要求,规范立案,规范采取强制措施,规范没收生产原材料、“地条钢”产品以及没收、捣毁中(工)频炉等生产设备,及时发函报请政府及供电供水部门彻底断电断水、彻底清理厂房;对已销售的“地条钢”,及时向流入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发函通报违法线索。发扬钉钉子精神,切实履行“地条钢”查处职责,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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